近日,河北省地震局修订印发了《河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适用《办法》现解读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2023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以部令形式印发《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并要求消防、矿山安全和地震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落实好上述要求,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中震规〔2024〕1号),对各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各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地震局为落实上级部署,便于各地市、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理解适用,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形成《河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办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明确了裁量权基准的告知义务
修订后的《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明确裁量权基准上下制定部门的关系
修订后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一是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地震行政处罚事项存在裁量空间的,由设区的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是下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对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三是下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明确了罚款数额遵循的规则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条规定:一是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裁量档次为一般的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不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对个人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确定。三是罚款的裁量档次从情节严重开始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一是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定期对下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二是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因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调整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根据《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调整,在适用中国地震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增了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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