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事前公开】河北省地震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16 17:11:15    来源:震害防御处

第一条 为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震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地震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四条 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六条 坚持协同推进,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第七条 省地震局政策法规处牵头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各处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职责。省地震局加强对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分级建立独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监管工作。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界定、梳理、制定、动态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公布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并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以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工商部门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立足部门监管职能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内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地震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再次被随机抽到的,可以重新抽取检查对象,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组长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涉及技术要求较高的执法检查,可协调技术专家现场进行评估、验证,为现场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抽查可以采用书面检查、委托检查、现场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十九条 全面准确记录检查情况。依法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主体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请有关人员见证,做到全程记录,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检查报告形成后,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作出限期整改、约谈等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根据管辖原则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配合工商、发改等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省地震局可以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地震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公开。